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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島討論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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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阿路傑斯 (---.adsl.dynamic.seed.net.tw)
日期: 2010年03月01日 16時20分
女子賴淑芳前年8月與男友朱呈祥計劃到免簽證的關島共度浪漫假期,透過凱悅旅行社辦理手續,但業者沒通知賴女要帶身分證才能登機,兩人興沖沖到機場,以為只要帶護照的賴女無法登機,男友為愛也未成行。法官日前判業者須賠女方旅費2萬7000元。
從事美容業的賴淑芳(30歲)受訪時餘怒未消、不滿說:「我出國十幾趟,沒遇過這麼離譜、掃興的事,當時在機場忍不住哭出來,感覺像從天堂掉到地獄,本來想去關島紓解工作壓力,卻因旅行社疏失沒去成,對方一毛錢都不願賠,我只好打官司,壓力很大。」記者走訪凱悅旅行社,凱悅一名張姓經理則說:「尊重司法判決,其他不想多說。」
旅行社罰款1萬
凱悅旅行社因未與賴女簽約的疏失,觀光局去年6月已對凱悅裁罰1萬元。
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主委陳屬庄說:「有些旅行社就是偷懶,明明應與每位旅客簽立定型化契約,卻只跟旅客當中的一名代表簽約,才會發生旅客不知道重要訊息的糾紛。」
◎記者丁牧群、何哲欣、陳如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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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後來發現凱悅旅行社的旅遊糾紛除了這件之外,這幾年來還有幾件旅遊糾紛,
以凱悅旅行社的規模來看,感覺糾紛還不少,
大家去關島玩的時候要慎選旅行社
尤其是去關島結婚及蜜月的朋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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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jacky (---.adsl.dynamic.seed.net.tw)
日期: 2010年03月01日 19時15分
唉喔~~~這種糾紛PO在這裡有失公平吧~~出國帶證件我覺得是常識吧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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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ruby (---.dynamic.tfn.net.tw)
日期: 2010年03月02日 12時22分
出國會檢查身分證的好像也只有關島吧?其他國家都未見類似規定,怎麼會說是常識?
且根據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 十 條(檢查證照、報告必要事項)之規定「乙方應明確告知甲方本次旅遊所需之護照及簽證。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前,將甲方的機票、機位、旅館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,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。乙方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時,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,乙方即應退還甲方所繳之所有費用。」
所以不論去哪個國家、不論帶身分證是不是常識,旅行社都該告知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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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Ray (---.dynamic.hinet.net)
日期: 2010年05月20日 14時33分
大三那年我們班就是去關島畢業旅行,
那時負責聯絡的同學叫我們大家記得要帶身份證
(還好他有提醒,不然搞不好我也會成為旅遊糾紛的主角),
雖然當時有點疑惑「去國外帶中文證件給誰看啊?」「是不是那位同學口誤把護照說成身份證?」,
我還是乖乖帶了,但是心裡覺得這是可帶可不帶的證件,帶了只是預備用的...
現在才知道這是去關島的特殊規定......
我覺得旅行社還是應該要提醒一下才對,不能預設旅客已經知道就不說了。
每個國家對簽證的規定都不太一樣,一般人如果很少出國的話哪裡會知道?
像我就算已經去過關島一次了,也不知道身份證是去關島那邊必備的證件啊!
多一次提醒或許就可以少一次旅遊糾紛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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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SEAN (72.52.124.---)
日期: 2010年06月11日 16時00分
我是凱悅的離職員工,就是因為這件事,我覺得對不起公司才離職的,真正要哭訴的人才是我吧!!!
這對情侶女的姓雷,男的姓朱才是本名,當初來我們公司簽合約時,他們二人都表明,合約及所有資料都跟朱先生聯絡就好.
我們簽合約時,回信時只有朱先生簽旅遊合約及護照証件切結書.但雷小姐並未簽,而且我們的行前備忘錄上及合約書上都詳細註明了要帶身份証,在他們來公司時,我也很詳細且再提醒他們務必要帶護照及身份証.
我把行前備忘錄,旅行社的代收轉付收據都寄給了朱先生.也明確知道朱先生有收到這份文件.
在出發前一天,朱先生還叫我把行前備忘錄寄給雷小姐一次,我也請我們同事MAIL過去,並確認她有收到,直到出發當天,在機場他們二位找我們送機的經理,朱先生找到了他的身份証及護照,雷小姐確遍尋不到.我們經理還跟他們說現在還來的及,可以請家人送來.雷小姐立刻說,他們家沒有人會開車,我們經理把所有客人都安頓好了,還開車帶他們回去拿身份証,因為雷小姐身份証放在他外公家.(她還記得放她外公家,算很厲害吧!!).車開到一半,她舅舅才打來說會把她身份証送去機場.因此又折了回來,但等到她舅舅送來時來不及了.
這客人一直哭訴,從品保,觀光局,消保,一直硬說只有朱先生簽合約,雷小姐什麼都不知道.但當初跟我接洽時,並不是這樣說的呀.凡事都由朱先生簽就好,資料也寄給朱先生的.
我們公司之所以會被罰一萬元,也是他們二人都不承認有相亙代理關係,才會被罰錢的.
到最後,品保,消保及觀光局協調都未成立,堅持要我們公司賠他們二倍的錢.最後告到法院去,還找了律師.我們是小公司,請不起律師的.但到最後法官只認定雷小姐堅持說她沒有簽合約,只退還她這一部份,由於她都不承認這份合約了,所以代表此為無效合約,當然無法以合約內容賠償了,至於朱先生,因為他是有簽合約的所以他是自動放棄的.
我唯一作錯的,就是太相信他們二人了,不然按照合約是每人要簽一份的,但是說實在的,在情理上,我們真的無法去強制要求同一團的客人每人都簽合約的.因為男女朋友出去,我們都會給方便讓一方簽就好了.
自己忘了帶身份証,就是忘了帶,搞得自己是受害者,搞什麼呀,我才是受害者好不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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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jacky (---.adsl.dynamic.seed.net.tw)
日期: 2010年06月11日 22時07分
其實當人發生困難時.逃脫責任是人的通性....所以我一直強調出國多帶一張證件會很難嗎??護照都比它大本了你都肯帶了...鈔票比它大張你也肯帶...為啥就不願意帶身分證ㄋ~~~~想想唄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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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SEAN (72.52.124.---)
日期: 2010年06月13日 12時28分
一家專業作關島的旅行社,如:芬達,天海,彩繪,喜美,凱悅,太平洋島,世邦,等等,,,,從業人員及行前備忘錄上都不會忘了提醒客人的,不然一年那麼多的旅客到關島,那應是很多人都沒帶身份証件的吧!而不是零星個案而已.
我們一直都很瞭解客人的不甘心,任何一家旅遊業者及它的業務也都不願意客人出不去的呀,不僅影響了公司信譽,損失了客人,其實因為客人沒出發而賺到錢,那根本不可能.
旅遊業是這樣的,在還沒收到客人錢時,就已把機票訂金已先付給航空公司了,客人報名時,才訂酒店行程.機票在客人還沒出發前就已開立好,也為客人留好了團體優惠票,酒店的規定一定是客人當天不到,就沒收取消費.在客人當天沒出發,旅行社也不願意呀,又不會因為客人沒出發而賺的更多.反而是會賠更多,因為總是會多多少少因人情問題而退客人一點省下來的費用的,因為生意是長遠的.
現在很多旅客跟旅行社發生了問題及糾紛,大致上都會上網去投訴,而且一定不會說自己的不好,肯定是完完全全是旅行社揹著黑鍋的,因為看的人都是旅客,大家都會站在同理心去同情客人,而對旅行社存著不好的印象.
我一直不懂為什麼每個人出國要抱著挑毛病的心態,出國旅遊不是在家,總是會有一些些狀況產生的,這些狀況有時是旅行社真的操作不當,那自然是要賠錢的,但有些的客訴有時在我們看起來實在太莫名奇妙.酒店不好,可以多付點錢住好一點的酒店呀,導遊領隊不好可以申訴,但請站在同樣是人來尊重他們.我們看太多因為客人不開心,導遊說的一點玩笑話就當真,回來投訴的狀況,結果搞的得大,也搞的旅遊業者莫名奇妙.太多太多只因為不爽而挑很多毛病出來的,若現在我自己開始跟團旅遊,我肯定可以在5天內挑出這個旅遊團100個毛病的.
我累了,因為從很有信心的抱著從事旅遊的夢想,到一次一次被打擊,一次次被客人罵,我認為我還是單純的當旅客會好一點點.
在此也建議大家,旅遊是件美好的事,但總歸還是出門在外!任何一個旅遊都會有一些些小瑕疪不會說完全沒,但是若大家是抱著開心的心情去玩,不要太計較這些小缺點(比如說房間有些灰塵啦,導遊服務不夠熱帎,說話很機車等等,,,,),再怎麼說,都是你自己的假期,別讓這些破壞了玩興,那才是最重要的.請抱持一個健康的態度去旅遊吧,在國外再怎麼吃,都不會比台灣吃的更好的!!凡事別太計較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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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SEAN (72.52.124.---)
日期: 2010年06月13日 12時41分
還有,這二位旅客,不是沒協調,而是他們堅持一定要賠二倍價格8萬多塊錢,那自然是談不下去了,一人團費也不過2萬多,又不是沒協調,只是金額落差實在太大,之前我前公司凱悅就想把行程等一些可以省掉的錢退還他們(當然不可能全額),至少可以讓客人不要賠那麼多,因為是客人自己沒帶証件的,又不是我沒說沒提醒要帶証件.但實在他們堅持的太多了.還去國稅局告發我們沒有開發票(結果經查,是有開立,不然會死的很難看).
一個小花絮:雷小姐去國稅局告發我們時,留了朱先生的地址及電話給國稅局的先生.那位先生來公司查時還抱怨朱先生跟他說為什麼留他的電話地址,不會去找雷小姐喔....可見雷小姐是很多都是委託朱先生的,所以說朱先生收到我們出發前的行前備忘錄,而沒給雷小姐,實在說不過去.到底誰在隱瞞事實真像,大家想一想吧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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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Flt (209.107.217.---)
日期: 2010年06月15日 18時07分
SEAN,你這個案子,法官已經判決旅行社要賠給旅客,觀光局也罰款了,
我就不信法官跟觀光局沒去查證,就只聽單方面的說法亂下定論。
而且看到品保協會主委陳屬庄說的:「有些旅行社就是偷懶,明明應與每位旅客簽立定型化契約,
卻只跟旅客當中的一名代表簽約,才會發生旅客不知道重要訊息的糾紛。」
又看到你自己說常常被客人罵........
現在又說你對不起公司離職........
你這樣寫我真的覺得是你個人的問題才造成經常出包被客人罵,
而且你害到公司形象受損因此才被fire或離職吧。
最後就如同你說的,很多人跟發生了糾紛,一定不會說自己的不好,
難道你會承認你偷懶服務不好嗎?你沒偷懶沒作錯,怎會一次次被客人罵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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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SEAN (72.52.124.---)
日期: 2010年06月19日 14時13分
請不要作人身玫擊好嗎?什麼我常被客人罵?我沒說的常被罵吧!我只是針對此事及我個人想法來發表感言.請您不要對我作人身攻擊,"而且你害到公司形象受損因此才被fire或離職吧"你這句話實在不厚道.
為什麼法官只認為這位小姐的旅遊合約不成立?因為是她自己不承認他男朋友代簽的合約.那當然代表她自己的買賣不成立而已!並沒有按這小姐的要求賠償二倍.只退回這小姐的旅費.這點是不爭的事實.若是FIT你自己跟男朋友或女朋友一起出國玩,你們因為認為兩人感情很好,可以亙相代理簽合約,要旅行社只跟一人簽就好,相信旅行社也會因為方便你們而答應吧!畢竟你們是客戶.觀光局也是因為認為我們實在只跟一人簽,而沒有這個小姐授權給他男朋友的授權書(她連合約都不太想簽,怎還會簽授權書),而覺我們有瑕疪,給予警愓性的處罰而已,
我不僅跟客人簽合約而已,還有傳真了"護照証件自帶切結書",上面也是二位客人的名字,他們也只有他男朋友一人簽而已.這位先生在法庭說他只收到他自己的收據及一份行前備忘錄,但我們是寄了二份.而且,當初支付訂金時,是他男朋友先刷卡訂金,代表二人的訂金,尾款再刷那位小姐的卡(因為有刷卡保險問題).
麻煩請就事論事,我也沒對他們有任何的惡意攻擊,請FIT先生也口下留情,不要對我作出人身,攻擊了.謝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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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kiro (---.HINET-IP.hinet.net)
日期: 2010年06月21日 16時38分
我想凱悅有疏失(沒通知賴女要帶身分證才能登機)
這是不爭的事實,
品保協會主委都講了旅行社偷懶才發生糾紛,
不然法院為何判旅行社要賠錢?
法院判決的新聞與網友講的話
我比較相信有根據的說法
還有你寫「一次一次被打擊,一次次被客人罵」
我也覺得應該你有作不好的地方,不然客人又不是閒著沒事罵你幹嘛?
就跟法院判的一樣,凱悅沒疏失,何必判賠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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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SEAN (72.52.124.---)
日期: 2010年07月05日 11時50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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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John (61.57.149.---)
日期: 2010年07月19日 17時53分
好幾年前 , 公司跟凱悅也曾走過馬來西亞的旅程 . 因為女友要跟我一起取馬來西亞, 所以女友原本要跟她的朋友到香港的港簽 , 也委託給凱悅辦理.
來收件的是旅行社的老板 , 可是不曉得是什麼原故 , 公司的簽證都走完了 , 卻獨漏了女友申辦的港簽. 眼看時間女友去香港的時間越來越近 , 但港簽的申辦 , 有一定的時間性 , 所以最後還是來不及了.
我親自到凱悅跟他們老板談這一件事 , 他們老板很阿沙力的說 , 要不請女友跟朋友再約個時間出團 , 他會全程負擔女友的機票及住宿費用(約7000元) , 理論上這聽起來很心動. 但如果就理來說 , 其他的朋友因為女友沒出團 , 連帶的也在原旅行社退票不去 , 其實都得負擔相對的賠償費用 , 如果要再出團 , 就等於得在多花一筆錢 , 這不大可能吧.
老板跟我談的地方 ,是約在旅行社樓下的簡餐店 , 當時我不過剛退伍 , 說真的硬要跟老板談條件 , 是很生嫩的. 但為了讓女友跟朋友能成行 , 我跟老板說 , 要不我出一點 , 希望能安排他們一共四人的香港行.
老板大概是被我的誠意感動 , 我一共出了4000元 , 老板則是安排了四人三天兩夜的香港行 , 且是住在逸東酒店 , 比原本台航走的皇家xx酒店要離市中心近的多.
當然出4000元這檔事 ,我後來沒跟女友說 , 不過事隔多年 , 我仍記得凱悅旅行社的老板 , 幫了我這件事. 雖然這事的原本是錯在他 , 但他後來誠意且加碼的解決 , 讓我對該旅行社很有好感.
如果反過來看這件旅遊事件 , 老實說我不認為旅行社會沒有告知. 十多年來跟旅行社出團也不下十次 , 只要是有規律出團的旅行社 , 多半都會在出團需知把注意事項載明 , 要不像類似的案件 , 只要從業人員一忙 , 一團可能有近30個 ,啟不是會告個不完. 當然錯在是沒有做好契約簽訂 , 但如果如後還相關人員的解釋 , 當事人是否該自己負擔顛責任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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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Joe (119.77.151.---)
日期: 2010年07月26日 09時32分
我倒認為這件事有些不合理之處:
1.若旅行社沒告知,應是二個人都沒帶身份証吧,男的有帶女的沒帶,擺明了是忘記而不是沒說.還說只收到一份資料;若屬實,至少二人是男女朋友,不可能不會亙相提醒吧,那麼重要的事.代表這男朋友不細心吧,
2.簽約只有男方簽名,女方沒簽名;這對我來說很正常的;我跟女友的出國旅遊,都是她搞定,我只要笨笨的跟著去就對了,我也沒簽過什麼約.
這一定雙方都有錯,旅行社懶或是什麼原因,這位小姐也應是太疏忽大意出門前忘了帶証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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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愛旅遊的愛麗斯 (---.cctv.dynamic.lsc.net.tw)
日期: 2010年07月29日 22時51分
看了二造的說法,我個人是贊同Sean的處理程序,如果問題發生了,大家願意各退一步問題不就解決了。
我曾經因為訂購台南觀光護照未被告知也不知道有分版本,訂購內容時也未說明,在確認飯店後付款直至當日還被收取莫名的費用時,生了一肚子的氣,事後觀光協會決定退我護照的費用時,我還覺得不好意思,因為有使用到一部份的折價券。
相對地,依照這樣的說法,有告知但未簽署,事後經理還親自載至領取身份證的補救程序後,是該各退一步,要求二倍賠償,是有點說不過去,八萬多耶,為了舒壓旅遊不應以盈利為目的吧!一倍我覺得還滿合理!!且法院判決下來也是僅賠小姐團費,我想那小姐的律師費也應滿兇的吧。
令我好奇的是…當sean同事寄給小姐的郵件並沒有備份以作為通知的依據嗎??
小小個人意見,支持sean一票,希望她有好發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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